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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法

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包括田租、力庸和户调三项,故简称租庸调法。征收的原则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初颁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武德七年又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具体办法是:凡天下丁户(初二十一岁为丁,后有变动)分不课户和课户。皇室、贵族、勋臣,官吏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闻名乡里者,租庸调均免,为不课户。课户每丁每年交租粟二石。随乡土所出,交绫、绢、絁二丈,绵三两,麻布之乡输布者则加五分之一,即二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庸是代替力役的一种赋税,亦称“输庸代役”。政府规定,凡男丁每年服役二十日,有闰之年则加二日,为二十二日。不服役者须每日折纳绢三尺,布则加五分之一。政府有事加役十五日免调,加役三十日则租调俱免,正役和加役,总计不得超过五十日。若遇水、旱、虫,霜等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租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租庸调全免。新附丁户,春附课役并征,夏附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全免。唐代中叶,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法不能继续推行。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推行两税法,租庸调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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