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饮食禁忌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据约翰·普兰诺·迦宾尼《蒙古史》载,如果这样做了,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也不得将酒、乳等饮料倾出器皿,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骨髓在被吸尽之前,不得将骨头丢弃,等等。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据约翰·普兰诺·迦宾尼《蒙古史》载,如果这样做了,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也不得将酒、乳等饮料倾出器皿,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骨髓在被吸尽之前,不得将骨头丢弃,等等。
后藏园林名。藏语音译,意为“夏宫”,清道光六年(1826),经驻藏大臣奏准,七世班禅仿达赖喇嘛建罗布林卡夏宫之例,于日喀则年楚河畔建此夏宫。宣宗赐名“广佑寺”,并赠“法界庄严”匾额。该宫周围绿树成荫,
见“里”(1080页)。
?—1875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道光二十二年(1842),授正红旗蒙古副都统,充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十六年(1846),署正蓝旗满洲副都统。二十九年,授盛京副都统。咸丰元年(1851),擢乌鲁木
清官署名。为理藩院下属机构。乾隆年间(1736—1795)改置。掌管内札萨克疆域、封爵、会盟、军旅、内蒙古五道驿传事务及内属归化城土默特左右翼等。内设郎中满1人、蒙古2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1人、蒙古
见“兀的河卫”(111页)。“文东河卫”(388页)。
台湾先民新石器文化遗址。主要分布在台湾中南部海岸与河谷盆地。其中高雄县林园乡凤鼻头遗址为代表,故名。学者根据时间顺序和遗物特征分为三个层序:(1)印纹红陶文化层,其年代约为公元前2500年到公元前15
渤海王国大臣。文王大钦茂时官紫授大夫、行政堂省左允,封开国男。唐宝应元年(日本天平宝字六年,762)秋,奉命使日,与归国日本来使伊吉益麻吕同行。十月,抵加贺(今福井)登陆,十二月,入日京城(今日本奈良
古族名。又作委兀、伟兀、外兀、委吾、辉和尔等。为元、明两代关于“维吾尔”一词的不同音译。其先世为回纥。参见“维吾尔族”(2144页)。
解放前新疆柯尔克孜族婚俗。柯尔克孜语音译,意为“母胎订婚”。类似内地的指腹婚。据说此种形式渊源于玛纳斯。一般发生于关系较好的家族或亲戚之间,希望亲上加亲。婚配概由父母及氏族首领包办。解放后渐被淘汰。
见“可里踢千户所”(4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