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书名。清政府为维护和巩固对内蒙古的统治,在蒙古族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法规。崇德八年(1643)初颁,乾隆六年(1741)重订,六十年(1795)再次增订,以蒙、满、汉3种文字刊印颁行。共12项,2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山区毛南族传统养育的肉用牛。已有百余年历史。传说由※三界公(毛南族最崇敬的善神)传授而来。此地山高土瘠,耕地面积有限,人们便利用当地野生植物多、杂粮丰富的优势发展菜牛和猪鸡等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以壮族子弟兵为主的革命军队。亦名“红七军第三纵队”、“红军右江独立师”。1929年12月11日※“百色起义”后建立“红七军”,下辖三个正规纵队和右江农民赤卫军。第三纵队司令为
见“高昌”(1907页)。
见“叟”(1703页)。
见“蛮书”(2272页)。
①即“栖林”(1804页)。 ②见“奇勒尔” (1352页)。
蒙古部名。清代青海辉特人专称。首领为卓哩克图和硕齐之裔。康熙(1662—1722)中,为避噶尔丹乱自准噶尔移住。初隶青海和硕特部,后以罗卜藏丹津反清,自为一部,建札萨克。袭贝子品级辅国公。归西宁办事大
元朝封授原大理国国王段氏后裔的世袭职称。简称大理总管。宋理宗宝祐元年(元宪宗三年,1253),忽必烈率十万蒙古军入云南。翌年,兀良合台灭大理国(后理国),俘国王段兴智,五年(元宪宗七年,1257),宪
1823—1872清咸同年间云南各族反清起义领袖。字云焕,号百香。云南永昌府(治今保山县)人。回族。祖父是往来缅甸贸易的锅头。少时,入学读书,聪颖过人。稍长,参加科试,补为廪生。道光二十五年(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