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即“弘吉剌”(644页)。
书名。作者佚名。约成书于光绪(1875—1908)年间。4卷。卷1是镇迪道所属各厅县图说:迪化县、昌吉县、阜康县、奇台县、绥来县、镇西厅、吐鲁番厅、哈密厅;卷2是伊塔道所属厅县图说:绥定县、宁远县、库
明代蒙古台吉之妻的称呼。蒙古语音译。亦译作比妓、比吉、妣妓、比姬、必济、拜济、嬖只等。源于汉语“妃子”。明代蒙古有许多著名妣吉记载于史册,如为夫报仇的※鄂勒哲依图鸿郭斡妣吉、达延汗之祖母※齐齐克妣吉(
参见“里”(1080页)。
辽代契丹族创制的文字。有大字、小字两种。辽太祖神册五年(920),创契丹大字。其后,太祖弟耶律迭剌为更适合契丹语单词多音节和用粘着词尾表示语法关系的语言特点,又创拼音式契丹小字。两种文字的字形结构均仿
见“土尔扈特南前旗”(73页)。
唐代党项羌部落名。依部族姓氏命名。属党项8部之一。具体地望不详。
书名。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前集60卷,附新集,不分卷,两册。元朝官修,汇集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判例等档案材料的总集。前集收录的材料,起中统元年(1260)迄延祐七年(1320),新集所辑
明代藏区部落名。属松蕃卫,在今四川松藩境。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在其地置勒都族长官司,实行土官管理制。宣德三年(1428),故土官子川操入朝贡马,赐之钞、彩币表里、纻丝袭衣、靴袜等。六年(143
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亦作乌古孙、温古孙、乌孙。居上京路(治今黑龙江阿城县白城)。金朝建立后,居地有变动。有的迁到临潢府(治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林东镇南波罗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