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成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首都警察厅

首都警察厅

官署名。民国置,属内政部,受内政部指挥监督,处理首都警察事务。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下设总务、保安、司法三科,督察、训练二处。经内政部核准,得就境内划分若干区,每区设警察局及派出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后,将江苏省会警察厅改组为南京警察厅,隶属于南京特别市政府,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改隶内政部,更名为首都警察厅。受内政部的指挥监督掌理首都公安事务。其辖境以南京特别市的区域为限。设厅长一人,由内政部呈请简任;秘书二至四人承厅长之命掌理厅务会议及机要事务。厅内分设三科二处。总务科,掌理记录员警之进退事项,关于统计事项,会计庶务事项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保安科,掌理关于保安正俗事项,维持交通秩序、消防事项及其他协助市政进行事项;司法科,掌理关于违警事件之处分,一切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拘留所的收管事项;督察处,掌理关于内勤、外勤、各城门稽查及临时命令检查事项;训练处,掌理关于警察教育设计、警察学课编审、操练检校及评判考核事项。总务、保安、司法三科各设科长一人,每科科员十一至十七人;督察处设处长一人,督察长二至四人,督察员十二至十六人,稽查十二至十六人,巡查十六至二十人;训练处设处长一人,训练官二至四人,训练员六至八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首都警察厅组织法》,对厅的内部机构作了若干调整:取消训练处,增设特务组,改保安科为行政科。特务组以办理特种事项为其职任,设组长一人,特务员二十至二十四人;行政科的职掌除包括原训练处所掌的警察教育、训练及原保安处主管的保安、正俗、交通、消防等事外,并掌理警察编制、调遣与配置,警区的设置与变更,户口调查,外事警察,市容整理和营业建筑事项。沿设的司法科与监察处,其职掌也有所扩大:司法科增加了强制处分、指纹检查与保管以及司法警察事宜;督察处增加稽查弹压事项,情报事项,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及纠察长警风纪等。首都警察厅有若干下属机构,首先是在辖院内分设若干区,每区分设警察局,警察局之下置分驻所、派出所,并划分警管区,配备巡官长警办理该管事务。此外还编设保安、消防、交通、侦探和水上各警察队及警察训练所。

猜你喜欢

  • 十六卫

    军事管理机构合称。唐朝以十二卫加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始称十六卫。掌禁卫。五代至宋沿之。唐朝后期渐存虚名。军事机构的合称,隋唐皆置,又称南衙,掌宫廷宿卫。隋文帝开皇年间,置左右翊卫、左右骁骑卫、左右

  • 有出身人

    唐宋官员出身之一。指科举出身、门荫出身、流外出身等有资格补为流内官的人。

  • 慎将

    官名,汉置,掌领兵征伐。《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厌次侯爰类,以慎将元年从起留,入汉,以都尉守广武,功侯。”

  • 邪吏

    即行为不正的官吏。《汉书·公孙弘传》:“先世之吏正,故其民笃;今世之吏邪,故其民薄。政弊而不行,令倦而不听。夫使邪吏行弊政,用倦令治薄民,民不可得而化。此治之所以异也。”

  • 五州都总管

    官名。辽穆宗时,以耶律速撒任霸、济、祥、顺、圣五州都总管。

  • 总典群牧部籍使

    官名。辽置,为总典群牧使司的长官,见“总典群牧使司”。

  • 陕蜀行省

    见“陕西等处行中书省”。

  • 储蓄银行总办

    官名。清末大清银行内所附储蓄银行主官。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定额一人,由大清银行执事中奏派。掌理全行事务。

  • 文成将军

    将军名号,一般说将军皆掌领兵征伐,而此将军只是一个封号,而不领兵。《史记·封禅书》:“齐人少翁以鬼神方见上……于是乃拜少翁为文成将军,赏赐甚多,以客礼礼之。”

  • 世子庶子

    官名。西晋、十六国后秦、南朝宋王国皆置,掌辅翊王世子,职比“太子庶子”。麴氏高昌国亦置。官名。晋代置于王国。按太子所属有庶子,称太子庶子,是为太子服务的。世子的庶子称世子庶子,当亦是世子的属官,为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