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房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试时,应试者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是否录取和等第高下。遇应试者与本房考官有亲戚关系时,得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等均采用此法。
选举制度。宋朝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举人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高下去取。若举人与本房考官有亲属关系,则应避嫌,将试卷转别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上舍试亦行此法。
科举考试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试时,应试者三场试卷,分发贡院帘内各房,由点检试卷官考校,决定是否录取和等第高下。遇应试者与本房考官有亲戚关系时,得转送他房考校,称“避房法”。铨试、公试等均采用此法。
官署名。宋仁宗皇祐三年(1051)置,掌修治黄河、汴河堤岸及开浚等事。初以三部副使及判官主其事,后特置都大提举河渠司。嘉祐三年(1058)废,另置都水监领其事。官署名。宋皇祐三年(公元1051年)置,
官名。隋文帝开皇二十年(600) 置,为将作监次官。炀帝改将作少匠、将作少监等名。参见“将作监”、“将作少监”。
武官名。明洪武三十五年(公元1402年)以燕山右护卫改为金吾右卫,掌守卫皇城西面及巡警京城各门。以指挥使为主官, 下辖千户所。
官名。渤海国官,左六司义部属官,位郎中下。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规定,凡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辽阔者,得设地方法院分院。其职掌与地方法院同,而组织较简单。分院亦置院长,以推事资深者一人兼任,但只设一名推事时便不设院长。
官名,汉置。汉朝郡县置办官学,设掾、史、经师。京师所在之郡,加置教化史,掌教化,导民行仁义。
官名。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1390)于中、左、右、前、后五军断事司分置,每司设一人,正七品,分理军中刑狱。建文(1399—1402)中革。参见“五军断事司”。
汉、晋、南朝宋、齐、北魏为“太常”的尊称。南朝梁定为官名,十四班,掌宗庙祭祀礼乐宾客车舆天文学校陵园等事,领明堂、二庙、太史、太祝、廪牺、太乐、鼓吹、乘黄、北馆、典客馆等令、丞,陵监、国学及协律校尉、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二十四年(1287),隶云南行省。置司于乌撒路(今贵州威宁),领乌撒、乌蒙(今云南昭通)、东川(今云南会泽)、茫部(今云南镇雄北)四路军民政务。置宣慰使、同知、副使等职。
任官的期限。汉制,官员始任称为“守”,满一年为“真”。即真以后,其任期并无规定。两汉时因久任而取得政绩者,颇有其人。三国时战乱濒仍,任用方面无规律可循。至晋者莅人之官在法令上限制为六年,但实际上亦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