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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官名。“行人”省称,即通使诸侯者。②官制用语。指官缺未补,暂由他官兼摄其事。汉朝摄行制度较普遍。有以低级官吏摄行高一级职务者,有以平级而兼摄行者,亦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也有以武官行文官事者。魏晋南北朝沿袭此制。唐时其义又有不同,行某官则以其散位高于职事。宋初,官员散品高于寄禄官品者,结衔时又于寄禄官前加行字。元丰改制后,职事官低于寄禄官一品以上者,于职事前加行字,以此确定其俸禄。


1、代行其职。官缺未补,由他官代理,高级官员兼行其职,或由低级官员代行其职,皆称“”。《后汉书·明帝纪》:“卫尉赵熹,行太尉事。”

2、唐宋制度。由高级散官任低级职务者称“”;低级散官任高级职务者称“”。见《宋史·职官志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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