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成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秋审处

秋审处

官署名。又称“总办秋审处”。清朝刑部所属办事机构。雍正十二年 (1734) 设。原以广西、四川二清吏司掌核秋审 (即录各省狱囚) 之案。至是,始遣各司满、汉员外郎各二人专办。后又设协办四人。乾隆十九年 (1754) 定,以总办司员任其事。所设郎中、员外郎、主事无定员,由刑部尚书酌定。凡秋审,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先由十七司拟送本处提出审核意见,再呈刑部尚书核阅,然后汇供词送于九卿、詹事、科、道以待会审。经会审情实者,另缮册呈皇帝批准。所用经费,由本处查核题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裁。


清刑部所属机构,秋审与朝审初由四川、广西两司分掌,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始设总办秋审处,简称秋审处。由刑部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坐办或兼办,掌核办秋审、朝审案件。都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先由十七清吏司拟送秋审处,秋审处出具审核意见,送尚书核阅,然后汇集“招册”(供词),送于九卿公审。经会审核实者,另缮“黄册”(题本附册)报皇帝裁决。秋审、朝审的费用由本处核销。

猜你喜欢

  • 殿中虎贲

    官名。晋朝置,为皇宫殿内侍卫武官,属左、右卫将军。规定给注家籍的衣食客一人,与第九品官同。唐朝人修史时,因避讳改称殿中武贲。

  • 宰人

    官名。周朝置。① 冢宰属吏。《左传·哀公三年》“命宰人出礼书。”杜预注: “宰人,冢宰之属。”《国语·晋语九》: “及臣之长也, 端委��带以随宰人。”韦昭注: “宰,宰官

  • 中长秋令

    官名,皇后属官,掌皇后宫。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詹事》。

  • 太子员外殿中将军

    东宫侍从武官。南齐设。梁沿置,流外七班。职同“殿中将军”。

  • 铨状

    唐铨选之制,文武选人须以京官五人为保,一人为识,写成担保文书,称为铨状,铨选前须向吏部或兵部的投送。

  • 外舍

    宋朝学校三舍之第三等。神宗熙宁元年(1068),太学外舍招生一百人,为太学非正式学生。四年,行三舍法,始为太学正式学生。五年,限招七百人,官给食钱。元丰二年(1079),增至二千人。哲宗元符二年(10

  • 作坊

    官署名。北宋初年置。太祖开宝九年(976),分为南、北作坊。掌造兵器、戎具、旗帜、油衣、藤漆什器等物。设监官,以京朝官、诸司使、诸司副使及内侍充任。神宗熙宁三年 (1070),改为东、西作坊。六年,归

  • 宣政院使

    官名。元朝置。秩从一品。宣政院长官。初置院时,设二员,为长者以朝廷大臣兼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 下设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后增设断事官、佥院、同佥、院判等职,院使员数也不

  • 司调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置有司调中士、下士,北周于其上加置此职。武帝时明克让自仪同三司累迂此职。王仲荦《北周六典》列为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 例部

    宋朝尚书省吏部俗称。当时吏部除官,多用例破法,或因例立法,故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