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成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州兼理司法长官

州兼理司法长官

(1)西汉分全国为十三监察区,监察区长官的名称,在京师地区为司隶校尉,掌京师百官及所辖附近各郡;其他十二监察区的长官称为刺史,所部各郡国的行政与司法均受其监督,有权过问重大的司法案件。有关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东汉以后至魏晋南北朝,州成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划,州刺史成为州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其时州佐助刺史掌理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2)隋唐时罢郡,以州统县,有时州郡互称,称州时长官为刺史,称郡时长官称太守,也都兼理司法。其时州(郡)佐理司法之官有司法参军与司户参军,前者佐理刑事审判,后者佐理民事审判;又有典狱和问事。州有专职的佐助司法的人员,对于徒刑有完全的决定权。(3)宋代以知州为州的长官,兼理司法。其佐助审案的属官有司理参军(其衙门称为司理院,大州分设左右二司理参军,司理院亦分为左右)、录事参军(其衙门称为州院),还有判官与推官亦管审案(他们的衙门设在州衙之内,称为“当置司”);隋唐的司法参军,至宋变成为检法官,专管审问结束后的检法量刑,其量刑的文书并须由录事参军的副署才有效。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制度,对于徒刑以上的案件,在审问完毕以后,必须经录问(即由原审问官以外的其他官员核实口供)后才能进行检法断刑,如果犯人在录问时有翻供,便须移交别的衙门去审问。一个州所以要设三至四个审判机构,就是为了便于在犯人翻供时移送另审。一个案件在录问和检断完毕之后,在行刑之前还须在州衙门“引问”,即由州的长官亲自过堂审问,如果案件原审有问题,州的长官当驳不驳,亦得减原审问官三等处之。元代的州尹、明清的知州,也是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官,掌徒刑的决断。

猜你喜欢

  • 图书通译局

    清末邮传部直辖机构。掌收储并翻译各国有关轮船、铁路、电政、邮政四方面的书籍资料。设提调、帮办、编辑等官。内部组织分编译处、测绘处、官报处、总务处,下辖交通研究所。

  • 市易抵当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中置,掌市易抵当钱物之事,隶太府寺。徽宗崇宁二年(1103),令开封府界不及万户县镇系商贩要会处并置,委监当官兼领。

  • 行台左仆射

    “行台尚书左仆射”的省称。

  • 掌交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蕃部中大夫掌交上士佐官,正二命。

  • 司

    宫中女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尚食的属官,掌廪饩柴炭。员额二人,秩从六品。其下有典二人,从七品;掌二人,从九品。唐沿置,司正六品,典正七品,掌

  • 编修条例司

    即“编修中书条例司”。

  • 三京诸道僧尼都总管

    官名。辽景宗保宁六年(974),以沙门昭敏为之,加侍中,统领皇都、东京、南京各寺院僧尼。

  • 檄告喻之

    官名,三国魏置,掌传达晓喻朝廷文书政令等。《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遣塞曹援史张政等因赍诏书黄幢,拜假难升米为檄告喻之。”

  • 少府监

    ① 官署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由太府寺析置,统左尚、右尚、内尚、司织、司染、铠甲、弓弩、掌冶等署,设监 (后改令)、少监 (后改少令)、丞、主簿、录事等。唐高祖武德 (618—626) 初废,其

  • 司历郎

    散官名。金朝置,为司天监散官,属二十五阶之第二十四阶,秩从九品上。元朝沿置,属十四阶之第十三阶,秩从八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司天翰林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九品上,称司历郎。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