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成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大理正

大理正

官名。①即廷尉正,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复改廷尉正,哀帝元寿二年(前1年)再改。东汉献帝建安 (196—220) 末魏、吴建国初置,掌平决讼狱,称帝后复改为廷尉正。北魏亦曾称大理正。参见“廷尉正”。② 大理寺属官,亦称“大理寺正”。北齐始置,员一人,六品。隋朝沿置,正六品下。唐朝置二员,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名详刑大夫,武则天光宅元年(684) 改名司刑正,寻各复旧。北宋初与丞、评事分掌断狱,后选常参官兼任,称详断官,本官遂为寄禄官; 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复掌职事,置二员,审核狱案,南宋减为一员,从七品。辽朝亦置。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置,正六品。明洪武十四年(1381)分置左、右寺,各设一员,正六品,随其所辖而复审刑狱; 建文(1399—1402)改为都评事; 永乐元年(1403)复名左、右寺正。清前期置,满洲、汉军、汉各一员,正六品,乾隆十七年(1752)改左、右寺正为寺丞。


官名,又名廷尉正,俸比千石,掌刑狱。汉景帝中六年改廷尉名大理,有正和左右监,其后时称廷尉正时称大理正。其职掌未变。东汉时掌平决诏狱,卿不在时,代卿理狱事。北齐始置大理寺,故又称大理寺正,掌寺内事务,一人,六品。隋沿置,正六品下。唐朝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为寺正副长官,下属有大理正、狱丞、司置、评事。大理正掌刑狱复核,丞、评判处不当时,大理正可纠正重判。宋沿置,时为职事官,时为寄禄官。辽、金也置。明朝分左、右寺,各置寺正一人,正六品,掌复审。清朝前期满、汉各一人,正六品;乾隆十七年改大理正为大理丞。此后再无此官号。

猜你喜欢

  • 副巡工司

    海关海事部巡工科洋员,为巡工司的副职。见“海事部”。

  • 御史府左院

    官署名。参见“御史府”。

  • 限内

    官制用语。南朝梁、陈对定员之内的官吏称限内。《梁书·孝行·褚修传》: “引为宣惠参军、限内记室。”《陈书·文学·杜之伟传》: “兼太学限内博士。”

  • 和会司郎中

    官名。清末外务部和会司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掌司事。正五品,奏补。

  • 云南诸路行御史台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升云南道提刑按察司为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治中庆路 (今云南昆明),监治云南行中书省。设官、品秩同于御史台,隶于御史台。二十九年罢,三十年复立。大德元年(1297)

  • 添差

    官制用语。宋朝于定员以外,额外加派官员主管或处理某事,称添差。此仅有其名不管实事,则称添差不厘务。官员任用类别之一。宋制,于正额外再额外添派官员主管或处理某事,称为添差;或仅有其名而不处理政务者,则称

  • 朝报

    文书名。又称邸报。宋朝门下后省每日编定朝廷有关大事,由给事中审定,交都进奏院印发全国,称朝报。

  • 贰令

    见“贰卿”。

  • 主臣

    1、君主和臣子的合称,即主和臣。贾谊《新书·礼篇》:“主臣,礼之正也。”2、或谓臣对君的“惶恐”之词,或谓主管群臣。《史记·陈丞相世家》:“平谢曰:主臣、陛下不知其驽下,使待罪宰相。”注:“《集解》张

  • 皇都夷离毕

    官名。辽朝置。太祖神册五年(920),以康默记为皇都夷离毕,主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