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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丞

官名。亦称大理寺丞。北魏或有其名。北齐置为大理寺属官,七品。隋朝置二员,正七品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为勾检官,与大理正分判狱事。唐朝置六员,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一丞断事,诸丞共同参议签押。北宋初,尚有定员,与大理正、评事分掌断狱,其后因择他官明法令未常参者兼任,谓详断官;本官遂为寄禄官。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推丞四员、断丞六员,左断刑则丞议之,右治狱则丞专推鞫; 正缺以丞补,丞缺以评事补。南宋高宗绍兴(1131—1162)初减为二员,正八品,诏与大理正并堂除。辽、金皆置,金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汉人始设六员、契丹设四员,从六品。明洪武十四(1381)左、右寺各置一员,正六品,位寺正上,二十二年置三员,正五品,与少卿协助大理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清朝左、右寺各置,初制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1659)并定为正六品,康熙六年(1667)升正五品,九年仍定正六品,满洲、汉军、汉俱各一员,掌核内外刑名,质成长官,参纠部谳,康熙三十八年省满寺丞员,高宗乾隆十七年(1752)改左、右寺正为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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