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侍御史
官名。明洪武十三年(1380)置,正四品,同年即罢。详见“左侍御史”。
官名。明洪武十三年(1380)置,正四品,同年即罢。详见“左侍御史”。
官名。北洋政府于高等审判分庭内配置检察官一人,称为分庭检察官,执行检察事务,不另设分庭。
见“御仗五职”。
官名。南宋嘉定八年(公元1215年)置,员额一入,以选入、京朝官通差。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内蒙古要求自治,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蒙古地方自治办法》,有原则八项,其中有关自治组织机构的规定为: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八年(1281),掌理辖区人匠诉讼,受詹事院札。置提领一员。
武官名。南朝陈置,为前代武骑常侍的改名。参见“武骑常侍”。
东宫武官名。见“左右奉御率府”。
清刑部所属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数人,在本处办事,掌赎罪事务。凡赎罪案件,均须开列所犯案情,具奏批准后,将应缴银数行文通知户部,令依限期缴纳完毕。
参见“副司弓”。
官名。为中都官狱长官,掌本狱所。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中都官狱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