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男
爵名。晋朝、南北朝、唐朝常为开国县男省称。金朝置为从五品爵,食邑三百户,无实封。元朝从五品,上用于封赠。明初置为五等爵之一,以封建国前战死诸臣。太祖洪武(1368—1398)后不设。
爵名。晋代伯子男皆封以县,称县伯、县子、县男。其后,历代多沿置。见《通典·职官十三·历代王侯封爵》、《晋书·职官志》。
爵名。晋朝、南北朝、唐朝常为开国县男省称。金朝置为从五品爵,食邑三百户,无实封。元朝从五品,上用于封赠。明初置为五等爵之一,以封建国前战死诸臣。太祖洪武(1368—1398)后不设。
爵名。晋代伯子男皆封以县,称县伯、县子、县男。其后,历代多沿置。见《通典·职官十三·历代王侯封爵》、《晋书·职官志》。
官名。唐朝将作监斜谷监佐官,置一员,正八品下。
官名。清末陆军部承政司之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掌承政司事。
官名。①清末陆军部军法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掌军法司事。② 清末海军部军法司之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掌军法司事。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
清朝巡抚之别称。
宋朝特别法之一。全称“诸仓乞取法”。宋初,吏人无俸禄,无以养廉。神宗熙宁三年(1070),因京师军粮仓吏人克扣军粮,遂给仓吏俸禄,定约束十条,严惩请托、勒索,称为仓法。其后,朝廷各司及州郡吏人皆依此法
郡散吏名。晋置,为郡吏之长。《晋书·艺术·索紞传》,记紞为敦煌人,太守阴澹命为西閤祭酒,不就。参见“散吏”。
官名。北宋讲议司置,以卿、监充任。南宋修政局亦置,以侍从官充任。参见“讲议司”、“修政局”。官名。(1)北宋讲议司置,以卿、监充任。(2)南宋修政局置,以侍从官充任。
官名。隋文帝置职方员外郎,为侍郎的副职。炀帝改诸司侍郎为郎,废员外郎,增郎的员额为二人,后又减为一人,另置承务郎一人,掌同员外郎。唐武德初沿置,三年 (公元620年)改为“职方员外郎”见该条。
官署名。北宋太宗至道三年(997)置。掌按验秘方,以时剂和药品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皇帝廷试进士,则主行禁令,雕印试题及出处义理,试毕封印卷首。设勾当官,无常员,初以入内内侍充任,后参用士人。仁宗时,又
官名。亦称行台左仆射。北齐置。《北齐书·段荣传》: “武平(570—576)末,(段深任)徐州行台左仆射、徐州刺史。”左、右并设,则左居右上。隋朝沿置,各行台省左、右任置,一人,视从二品。唐初诸道亦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