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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部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由训练总监部改设,属军事委员会。设部长一人, 上将级; 次长二人, 中将级;部内组织及其职掌如下:部长办公室,办理不属于各监处的事务,设主任一人, 少将级。下设部附(少将或上校级)、副官、秘书及文书事务人员(均为校、尉级)。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通信兵监、机械化兵监,分别掌管步兵、骑兵、炮兵、工兵、辎重兵、通信兵、机械化兵部队及有关学校的训练计划及考核、监督,各监均设中将或少将兵监一人,少将或上校级监员三至五人,文书、事务人员若干人。总务厅,设科分管全部人事及行政事宜。设厅长一人,中将或少将级。副厅长一人,少将级。军事杂志社,掌理全军性学术刊物的出版发行。设社长一人,中将或少将级,办事人员若干人(其中部分人员为非军职的雇用人员)。中央各军事学校毕业生调查处,掌理各军事学校毕业生的登记调查工作。设处长一人,中将或少将级;副处长一人,少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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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章工

    乐官名。管理宫廷舞蹈演员。《宋书·乐一》: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436),“司徒彭城王义康于东府正令,依旧给伎、总章工冯大列:‘相承给诸王伎十四种,其舞伎三十六人’”参见“总章监”。

  • 廷尉大将军

    杂号将军名,汉置,凡将军皆掌征伐。《后汉书·光武帝纪》:“时城中唯有八九千人,光武乃使成国上公王凤、廷尉大将军王常留守,夜自与骠骑大将军宗佻、五威将军李轶等十三骑出城南门,于外收兵。”

  • ①官制用语。官吏调任曰转。指转任与原品秩相同的其他官职,或同职而仅调换任所,并无升级或降职之意。汉朝尚右黜左,故官吏降职亦称左转。唐朝为改官形式之一,多由品同职重官转为品同(或稍低)职轻之官。宋朝官员

  • 指分

    又称加捐指分。清朝任官方法之一。清制:凡京外月选官,均由吏部掣签确定分发何省或何衙门。捐纳章程规定,凡候补官,只要缴足规定额数捐银,即可要求指定分发至某省或某衙门,谓之指分。

  • 舍利将军

    官名。辽置,见“舍利司”。

  • 宿直官

    隋制,尚书省三十六侍郎,分司曹务,直宿禁省,如汉尚书台之制。唐制,“凡尚书省官,每日一人宿直,都司执直簿一,转以为次”(《唐六典·尚书都省》)。宋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并在尚书省置押宿官。元丰四年

  • 制用局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改公债司设置,泉币司部分职掌并入,属财政部。其职掌为:一、整理币制,调查货币,货币计算;二、金属货币和生金银的输出输入;三、监督造币厂;四、监督银行,发行纸

  • 海军部总务司

    海军部内部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以司长为主官,下设文书、交际、管理、统计四科,分理本司事务。

  • 巡检

    官名。①负责地方治安之官。五代后唐始置。宋朝置于沿边寨及险要去处,以閤门祗候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等充任。另或置同都巡检使,若供奉官以下充任,则不带“使”字。并置巡检都监、巡检使或同巡检使等,若三班使臣

  • 民政厅

    官署名。省行政机关之一,民国置,掌理全省民政,凡所属县市行政官员的任免,以及警察、保卫、选举、赈灾、卫生行政、礼俗宗教、禁烟等皆属之。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厅长由行政院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