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职。《周礼·天官·大宰》: “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贾公彦疏: “谓小卿副贰大卿。”
见“经制使司”。
官名。清末税务处之副长官。详“督办税务太臣”。官名。清末置,协助督办大臣、会办大臣,掌理税务处工作。见“税务处”。
助理。《三国志·吴书·步骘传》:“夫贤人君子,所以兴隆大化,佐理时务者也。”
指三辅所管辖的县令。县令为县的长官,各掌其县。《后汉书·孝安帝纪》:“冬十月,行幸长安。”“丁亥,会三辅守、令、掾史于长安。”应邵《汉官仪》:“四科取士……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官名。亦称建康狱平。南朝梁、陈置,属建康令。职掌与“廷尉平”略同,为高级审判官。《梁书·文学·庾于陵传》: “天监初,为建康狱平。”梁四班,陈七品。参见“建康三官”。
官名。北齐置。参见“督亢部”。官名。北齐典农署令所属,掌管督亢屯田耕种事务。督亢,地名。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唐穆宗时始置,分为一史与三史两科,一史为《史记》、三史为《史记》、《汉书》、《后汉书》,每史问大义百条,策三道。义通七、策通二以上为及第。宋沿置三史科,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规定
惩处官吏的刑罚。① 谓鞭刑。《尚书·虞书·舜典》: “鞭作官刑。”孔安国传: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②对官吏黜陟废置等惩处之法的泛称。《周礼·天官·大宰》: “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史记·五帝本纪》
唐、宋“御史中丞”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