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吏部之铨选制度。指凡在外州县官内升,依规定年限,经保举可调京职,并经考选可补授科、道或部属官职之例。明朝创行,清朝踵行,康熙(1662—1722)时有授御史者。曾定三年一举行,每直省或五员、三员、
官名。北齐置,见“王国中大夫”。
辽朝印信。杓窊意为鹰,以鹰鹘作印纽,取疾速之意。有征伐,往往赐将帅用之。
功臣封号。明朝置。封予从成祖起兵有功者。并封公、侯、伯,给铁券,岁禄以功为差,荫及子孙。
参见“司弓”。
官名。明清都察院所属江西道之主官。掌道事。明洪武十五年 (1382) 设三至五人。后增至十人。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皆秩正七品。清顺治元年 (1644) 沿设。乾隆十四年 (1749) 定制,设掌印御史
禁军名。后周置,《五代会要·京城诸军》记后周广顺四年(公元954年)四月, “以先降到江南兵士, 分为六军,共三十指挥,赐号为怀德军。”
官称。北魏指由刺史兼任本州都督,管理军务。《魏书·杨播传》:“永安(528—530)初,诏除(杨)津本将军、荆州刺史,加散骑常侍、当州都督。”
官名。① 清朝负责宫廷宿卫及扈从皇帝之官员。从上三旗子弟中选才武出众者充任。而由下五旗或汉人中挑选者,则入上三旗“行走”。以领侍卫内大臣等统领。共分四等。顺治元年 (1644) 定各等员额; 一等侍卫
清朝荫叙制度之一。顺治三年(1646)定制,官员为王事而亡,依应升品级赠衔,并荫一子入监读书。康熙十八(1679)定,殉难官依本衔荫子,不依赠衔。雍正十二年(1734)定,官员因公差而死,依应升品级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