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三国蜀置,掌参军事及丞相府诸曹事。《三国志·蜀书·杨仪传》:“初,仪为先主尚书,琬为尚书郎,后虽俱为丞相参军长史。”
官名,为屯田官吏的泛称。《三国志·吴书·蒋钦传》:“初,钦屯宣城,尝讨豫章贼。芜湖令徐盛收钦屯吏,(上)表斩之,权以钦在远不许,盛由是自嫌于钦。”
官名。亦称监兑通判。清朝督理漕粮的官员。隶于总漕。清初以府官监兑漕粮。康熙六年(1667)改委各府通判三十三人,秩正六品。掌稽查米色之美恶,兑运之迟速,並查禁包揽、搀和、需索、滋事等弊。光绪三十一年(
官名。清代设此武官,为河道总督下属官员,与都司、千总、把总等掌河工调遣及守汛防险等事。见《历代职官表·河道各官》、《历代职官简释·河营参将》。参看“河道总督”条。
指封邑的疆界。《尚书·周书·毕命》:“申画郊圻,慎固封守。”孔颖达疏:“郊圻,谓邑之境界。”
官名,西汉武帝置,掌轮台渠犂等地的屯田事务,宣帝改置西域都护后,此官之名不再见。《汉书·西域传上》:“自敦煌西至盐泽,往起亭,而轮台、渠犂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尉领护,以给使外国者。”
魏晋南北朝沿置东汉的北军五校尉, 合称五营校尉。《晋书·职官志》:“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等校尉,是为五校、并汉官池。魏晋逮于江左,狱领营兵,并置司马、功曹、主簿。”北魏与北齐亦有五营校尉之设,
官名。金置,属翰林学士院。秩正五品,员额不限,分掌词命文字,分判院事,衔内不带知制诰。元沿金制于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分别置待制,品秩与金同。
官名。即太庙丞。
官名。吐蕃官,即内副相,置一人,与大相、副相、内大相、小相、整事大相等共任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