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国民党政府教育部置督学八至十六人,各省县教育行政机关亦置,掌视察学务,为北洋政府时期视学的改名。参见“视学”。
官名。隋置,见“内直局”。
官署名。金朝地方置,掌招抚、征讨等事。宣宗贞祐二年(1214)置于会宁府肇州。设使领司事,并兼本州事,秩正三品。参见“招讨司”。
官名。金、元皆置,为文散官四十二阶第六阶。金正二品下。元正一品,宣授。
官名。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置,以郎官以上官充任,其地位相当于通判。九年罢。
官制用语。宋朝称正授吏人为正名。非正授者,则带守阙、私名等名目而行其职。流外吏人必须至正名后,始许按一定选限出官。如门下省甲库令史,补正名后,八选可出为县主簿、县尉。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置为从七品下武散官。宋朝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官名。宋置,为武散官,从七品。见《宋史·职官九·武散官》。
官名。十六国汉置。刘渊河瑞元年(309)迁都平阳,置为行政长官,刘曜光初元年(318)灭靳准,徙都长安,遂罢。
官名。即秘书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秘书郎。官名。详见“兰台”。
即“小司武大夫”。